各矯正機關辦理外界送入飲食之一致性原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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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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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考量我國飲食習慣趨向多元, 又因食材組合具變化性,且不同國籍、地區之收容人飲食文化亦有差異,菜餚之內涵無法排除米、麵等我國通常認為屬主食之食材,爰各機關就外界送入飲食之審查,不得僅因認其所送入之菜餚為主食,或含有主食,而逕予拒絕。
惟如機關認外界送入之飲食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時,仍得限制或禁止送入,以維護機關之秩序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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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矯署安字第11004001950號.pdf774 KB 110-04-30 下載次數: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