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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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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8
  • 資料點閱次數:67094

一、辦理接見登記時間:

週一至週五及每個月第一個星期天(上午8:00至11:00及下午13:30至16:00)

二、接見查詢電話及地址:

(上班時間):(07)6154059轉508 專線:(07)6154131

三、辦理接見注意事項:

(一)辦理接見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等身分證明文件(第1次辦理接見請帶身分證)。

(二)未領有身分證之少年或兒童請攜帶戶口名簿及健保卡。

(三)證明家屬關係,為同一戶籍者,應提供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非同一戶籍者,應提供里長證明、雙方家長切結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等資料俾供審認。

(四)接見人數以3人為限,得攜帶十二歲以下之兒童,不列入前述人數限制。

(五)辦理接見可送入飲食,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受戒治人於特定節日公告送入;受觀察勒戒人,不可送入飲食。

(六)接見家屬有「未滿12歲子女、身心障礙、行動不便及65歲以上」致無法為完整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行動不便尚需輔助者,可給予同行輔助者1名,陪同辦理一般接見。

四、收容人接見次數:

(一)接見次數:

1、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規定

(1)四級(或未編級)之收容人每星期1次(任1天)。

(2)三級之收容人每星期1次或2次。

(3)二級之收容人每3天1次。

(4)一級之收容人不予限制。

2、戒治收容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規定均為每週接見1次(任1天)。

3、觀察勒戒收容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規定每週接見1次(任1天)。

4、觀察勒戒收容少年: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規定每週接見1次(任1天)。

5、收容少年:按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8條規定,接見次數不予限制。

*註記:每週及每天之計算方式: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二)接見對象:

1、受刑人:

(1)四級(或未編級)之收容人:親屬可辦理接見,家屬須收容人提出申請並檢具證明文件,經本所核准後方得辦理。

(2)三級之收容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3)二級之收容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4)一級之收容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2、戒治收容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接見。

3、觀察勒戒收容人: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4、觀察勒戒收容少年: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5、收容少年:親屬、監護人;非親屬須確有接見的必要,且不會妨礙少年法庭案情調查與收容少年的最佳利益者,經申請並奉核准後得准許接見;朋友除  收容少年家長陪同外,否則不准接見。

(三)接見時間:

 

 

上午

下午

第一梯次09:00~09:15

第二梯次09:40~09:55

第三梯次10:20~10:35

第四梯次11:00~11:15

第五梯次11:20~11:35

第六梯次14:20~14:35

第七梯次15:00~15:15

第八梯次15:40~15:55

第九梯次16:20~16:35

附記:人數過多時,則接見梯次時間視情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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