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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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接見登記時間:
週一至週五及每個月第一個星期天(上午8:00至11:00及下午13:30至16:00)
二、接見查詢電話及地址:
(上班時間):(07)6154059轉508 專線:(07)6154131
三、辦理接見注意事項:
(一)辦理接見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等身分證明文件(第1次辦理接見請帶身分證)。
(二)未領有身分證之少年或兒童請攜帶戶口名簿及健保卡。
(三)證明家屬關係,為同一戶籍者,應提供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非同一戶籍者,應提供里長證明、雙方家長切結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等資料俾供審認。
(四)接見人數以3人為限,得攜帶十二歲以下之兒童,不列入前述人數限制。
(五)辦理接見可送入飲食,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受戒治人於特定節日公告送入;受觀察勒戒人,不可送入飲食。
(六)接見家屬有「未滿12歲子女、身心障礙、行動不便及65歲以上」致無法為完整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行動不便尚需輔助者,可給予同行輔助者1名,陪同辦理一般接見。
四、收容人接見次數:
(一)接見次數:
1、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規定
(1)四級(或未編級)之收容人每星期1次(任1天)。
(2)三級之收容人每星期1次或2次。
(3)二級之收容人每3天1次。
(4)一級之收容人不予限制。
2、戒治收容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規定均為每週接見1次(任1天)。
3、觀察勒戒收容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規定每週接見1次(任1天)。
4、觀察勒戒收容少年: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規定每週接見1次(任1天)。
5、收容少年:按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8條規定,接見次數不予限制。
*註記:每週及每天之計算方式: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二)接見對象:
1、受刑人:
(1)四級(或未編級)之收容人:親屬可辦理接見,家屬須收容人提出申請並檢具證明文件,經本所核准後方得辦理。
(2)三級之收容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3)二級之收容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4)一級之收容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2、戒治收容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接見。
3、觀察勒戒收容人: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4、觀察勒戒收容少年: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5、收容少年:親屬、監護人;非親屬須確有接見的必要,且不會妨礙少年法庭案情調查與收容少年的最佳利益者,經申請並奉核准後得准許接見;朋友除 收容少年家長陪同外,否則不准接見。
(三)接見時間:
上午 |
下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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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梯次09:00~09:15 第二梯次09:40~09:55 第三梯次10:20~10:35 第四梯次11:00~11:15 第五梯次11:20~11:35 |
第六梯次14:20~14:35 第七梯次15:00~15:15 第八梯次15:40~15:55 第九梯次16:20~16:35 |
附記:人數過多時,則接見梯次時間視情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