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設備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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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
(一)家屬或最近親屬。
- 家屬:與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同居人屬家屬,但要附同居證明)。
- 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如(曾)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伯、叔、姑、舅、姨 姪子女、外甥(女))、二親等內之姻親(公婆、岳父母、繼父母、兄弟姊妹之配偶、配偶之兄弟姊妹(含其配偶)、子女及孫子女之配偶)。
- 本所收容人適用對象:
(1)受刑人:家屬及最近親屬為限。
(2)受戒治人:家屬及最近親屬為限。
(3)受觀察勒戒人: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4)受觀察勒戒收容少年: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5)收容少年:家屬及最近親屬為限。
(二)律師或辯護人。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便至矯正機關接見,有急迫聯繫需要:
- 年滿65歲或未滿十二歲。
- 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
- 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 具身心障礙情形。
- 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 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 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二、通訊接見時間及次數:
(一)遠距設備接見:上班日週一至周五下午2時至4時30分、共分5時段、每次30分鐘。
(二)電話設備或其他通訊設備:依申請個案實際情形辦理。
(三)次數:
-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二次(與電話接見、行動接見合併計算次數),但機關因其場所、設備或其他情況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 依監獄及看守所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0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規定辦理者,不計入前項次數。
- 辦理遠距接見當日,申請人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約定之矯正機關,經審核身分通過後,即以網路連線方式與遠地收容人進行接見。
三、申請方式:
(一)電話聯絡或網站下載填寫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由家屬向收容人所在地之矯正機關電話提出申請,或是利用網站附件下載申請單填妥資料。
(二)檢附證明文件: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委任狀、律師證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三)以郵寄或傳真申請:將上述資料備妥後,於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送至本所進行審核。
(四)等候通知:本所將以電話通知資料審查結果。
(五)辦理接見:申請人依通知之日期、時間、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至鄰近矯正機關,經審核身分通過後,即可與本所之收容人進行接見。
四、洽詢方式:
(一)電話:(07)6154080 轉 252
(二)傳真:(07)615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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