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容人需申請指紋委託書時,可由收容人先行書寫報告,經單位主管核准後予以詳填空白制式指紋委託書並捺印指紋,再經單位主管蓋章並簽註日期後,經名籍承辦人員核對屬實,併陳監所長官用印後核發指紋委託書;俟家屬來所即可領回或由收容人具領郵寄予家屬。 (二)若收容人家屬親自來所具領指紋委託書,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及印章,再經名籍承辦人員核對屬實,家屬即可簽署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