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出、在所(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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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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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容人需申請出、在所(監)證明時,可由收容人先行書寫報告經陳核准允後,再經名籍承辦人員核對屬實,繕寫出、在所(監)證明,經核可用印後,家屬來所即可領回或由收容人具領郵寄予家屬,因處理流程縮短,可免其家屬來回往返奔波,節省不少時間及金錢。
(二)收容人家屬親自來所申請出、在所(監)證明,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及印章,至總務科名籍股填寫申請書經本所長官核准後,再經名籍承辦人員核對屬實,立即繕寫出、在所(監)證明,經核可用印後,家屬即可簽署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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