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收容人返家探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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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本監 (所) 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喪亡時而有申請返家探視之需要者。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乙份 (申請人提書面申請) 。
2.保證書乙份 (保證人一名,攜帶身分證件、印章親自辦理)) 。
3.死亡證明書正本二份。
4.戶籍謄本二份 (如死者與受刑人不同在一戶籍者,須各備二份),須能證明收容人與死者之關係。
5.支付車資同意書乙份。
6.訃聞一份。
(三)申請方式:
1.檢具應備文件及保證人一名,於出殯前逕向總務課名藉股辦理。
2.收容少年 (含觀察勒戒) :由其親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原偵、審或指揮執行之院、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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