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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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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受戒治人及受刑人之移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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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3514

 

 

(一)受戒治人之移所規定:

1.申請條件:

1)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受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者。

2)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3)入所已完成新收調查者。

4)戒治處遇尚未進至社會適應期者。

5)申請移入之戒治所與家屬住居所同一地區或鄰近縣市者。

6)無違規紀錄者。

7)無罹患重病、痼疾或精神、心理異常者。

8)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待執行者。

2.應備文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患重病、受重傷者檢具之證明文件以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之診斷證明為限;身體殘障者應檢具殘障之證明文件。

3.申請方式:由受戒治人檢具應備文件及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

(二)受刑人之移監規定:

1.申請條件:

1)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2)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3)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

4)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5)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6)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7)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8)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拒絕收監之情形者。

9)於本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待執行者。

2.應備文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

3.申請方式:由受刑人檢具應備文件及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如逕向本所提出申請,本所仍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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