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見登記時間:為週一至週五及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上午08:0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國定例假日及週休二日,不辦理接見,遇連續假日之接見登記,另行公告。
(二)錯過接見登記時接之處理:家屬因遠道或有重大事故而錯過接見時間,為體恤家屬遠途跋涉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所所長核准後可辦理增加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