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7條規定對象辦理。
(二)申請辦法: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8條規定,應向收容人所在機關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詳細辦法及申請表格可至本所網站「為民服務」項下之「通訊設備接見」瀏覽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