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接見時是否可以送入飲食及物品(含藥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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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入物品之規定:
1.必需物品:
(1)以生活上必需者為限,其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2)送入方式如下:由收容人填具申請單及識別單經戒治所長官核准後寄予家屬,
再由家屬將識別單貼於郵包上以掛號寄入或於接見時寄入。
2.藥品:
(1)收容人不得申請送入藥品,所需之藥品得檢具醫師處方籤經本所醫師同意後,由本所代購之。
(2)但有特殊情形,由收容人檢具醫師處方,填寫申請單及識別單經戒治所長官核准後寄予家屬。家屬寄入藥品時並應附上保證書及具結人之身分證影本,經本所醫師檢查後送入。
〔二〕送入飲食之規定:
1.受戒治人:接見時不得送入飲食,但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1月1日、2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可送入,其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2.受刑人:每次接見時可送入飲食,其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3.收容少年:每次接見時可送入飲食,其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4.受觀察勒戒人及受觀察勒戒少年:不可送入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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