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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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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收容人接見及通信有無對象及次數之限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4875

 

〔一〕受戒治人之接見及通信:

1.對象限制: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接見及發受書信;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受戒治人與非親屬、家屬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得報經所長許可後行之。

2.次數限制:接見每週限1次,通信次數不予限制,但有妨礙戒治之執行者則會加以限制。

〔二〕受刑人之接見及通信:

1.對象限制:第四級及未編級之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除與親屬接見通信外,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2.次數限制:一級不予限制、二級每3日1次、三級每星期1次或2次、四級及未編級每星期1次。

〔三〕少年之接見及通信:

1.對象限制:親屬、監護人;非親屬須確有接見通信的必要,且不會妨礙少年法庭案情調查與收容少年的最佳利益者,經申請並奉核准後得准許接見通信;朋友除收容少年家長陪同外,否則不准接見。。

2.次數限制:不予限制

〔四〕受觀察勒戒人及受觀察勒戒少年之接見及通信:

1.對象限制:直系血親、配偶。

2.次數限制:接見每週限1次,通信次數不予限制,但有妨礙觀察勒戒之執行者則會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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