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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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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家人吸毒,如果協助其到醫院戒毒,是否仍需接受司法裁判?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483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因此如果在未被警方查獲前尋求指定醫療單位戒毒,可以一次免被移送法辦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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