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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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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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毒品用量愈來愈多,在耗盡家財後,轉而竊盜或搶奪,甚或擄人勒贖或殺人,衍生出許多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隨著工商業進步,毒品日益氾濫,對於個人、家庭的傷害愈形嚴重,為此已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早期對吸毒者只重視刑罰之處遇,然民國87年 5月20日公布實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將施用毒品者之受戒治人由傳統「犯人」之概念重新定位為「病犯」,著重於專業醫療之處遇,希望透過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方式,來協助其戒除毒癮。
行政院於 94 年特指示戒毒工作應結合醫療、社工、觀護各項資源,建立毒品防制會報規劃反毒專責機關,並整合現行機制落實執行各項反毒作為,故要求衛生署(衛福部前身)會同法務部、內政部、研考會(國發會前身)設計全套戒治計畫(包括強制性與自願性之方案),並成立獨立戒治所,以進行「戒毒」重點工作。
法務部鑑於毒品戕害國民健康、嚴重危及社會治安,為貫徹政府反毒決心,特別規劃於全國北、中、南、東各成立一所獨立戒治所。期以專責機構收容形式,有效結合醫療、社工、心理輔導等各方面資源,從事吸毒者之毒品戒治工作。緣此,奉行政院核定於民國95年10月1日於臺灣高雄少年觀護所現址(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五號)成立臺灣高雄戒治所,並附設臺灣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與原臺灣高雄少年觀護所合署辦公。民國100年1月1日法務部矯正署成立,臺灣高雄戒治所配合改制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另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7條第1、3項增列勒戒處所得附設於戒治處所的規定,本所並自民國100年10月1日開始,附設觀察勒戒所收容嘉義以南檢察機關指揮執行之男性成年觀察勒戒人。
未來本所將持續配合矯正署推動「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協助毒品犯收容人重新檢視自已,重建與家庭及社會的關係,並且在出所後,繼續接受社區關懷,最後脫離毒品的控制,也希異社會大眾對於每一位出所的更新人,給予支持、接納及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