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戒治所停車場管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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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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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暨高雄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須知
一,為加強本所停車場之管理,以維持停車等級及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所行政大樓前左右二側規畫為汽(機)車停車場,供公務車輛,職員,民眾及來賓等停車使用。
三,停車場限高230公分,車輛進入應依指標循序前進,車道及出入口臨時臨時停車及佔用等情事,以免發生危險。
四,車輛進入本所時,應減速慢行,限速20公里,以維護行人及車輛安全。
五,汽,機,踏車進入本所應依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任意斜放,或影響人車通行,並自行上鎖,以免失竊。
六,車輛停放以一車一位為原則,不得佔用公務車位或將車輛停放公共空間,並與鄰車保持適當間隔距離,若未按規定停放導致車輛損壞,應自行負責,並對無過失之第三人負擔損害 賠償之責任。
七,身體障礙停車位除領有生理障礙手冊者外不得佔用,領有生理障礙手冊者,應將手冊置放於前座擋風玻璃明顯位置處。
八,車輛停妥後應將車門上鎖,不要留置貴重物品於車內,以免失竊。
九,禁止在停車場內以任何方式儲存汽油或其他易燃物品,以維護機關安全。
十,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裂物等),管理人員發現可疑時,得通知車主對車內及行李箱做特別檢查或命中移離本所,車主(或駕駛人)不得拒絕。
十一,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及停車等級之管理,不負責車輛損毀,貴重物品遺失等賠償責任。
十二,本須知陳所務會議通過後函授實施,未盡事宜處得隨時修訂之。